随锐旗下互动传媒:

社科院汪向东:第三方支付不是障碍

http://www.weaseek.com  2008-04-29 09:34:18  来源:中国信息化杂志社

一些所谓“手机购物”平台利用通信话费或SP预置账号进行“小额支付”,更是使移动商务第三方支付的信用备受人们的质疑。

随着移动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有关移动商务核心第三方支付的相关政策成为各方关注焦点。虽然《电子签名法》和《电子支付指引》的出台为电子化支付落地在政策和法律方面奠定了基础,但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小额支付等问题相互交错,一直被视为灰色领域,发展比较缓慢。一些所谓“手机购物”平台利用通信话费或SP预置账号进行“小额支付”,更是使移动商务第三方支付的信用备受人们的质疑。

点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新主任 汪向东

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主任汪向东表示:“移动商务和移动支付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要求政策加快调整和创新,但这不仅仅是政府的事,需要各相关方面的积极参与,特别是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理解,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他认为,现阶段移动商务包括移动支付发展不足,而不是发展触线的问题。运营商需要向阿里巴巴这样的民营企业学习,学习他们敢于创新的劲头。如果当初他们拿不到许可证就不做,那么今天也不会有支付宝这样的支付工具。

事实上,移动支付处于电信增值业务与银行增值业务两者之间的交叉地带,有不同的业务类型,适用不同政策,不可一概而论。在国外,由于中间业务的发达,移动支付存在运营商主导、银行主导、第三方支付平台、交叉合作等多种模式。在国内,非银行机构推动移动支付的积极性比银行更高,但移动支付涉及金融业务的领域又必须接受金融监管,往往需要银行介入,或参照金融机构进行管理,这无疑抬高了市场准入门槛。在具体的业务发展方面,目前有关政策并无明文规定,也就是“有空白无禁区”。

目前与移动运营商相关的移动支付业务主要有四类,第一类是话费代收,第二类是银行账号捆绑,第三类是移动运营商为客户建立小额账号,第四类是非接触式支付。最受关注的是第三类,运营商为客户建立单独的支付账号,有费用沉淀,就涉及清算等金融业务。它与目前正在厦门等地试点的第四类非接触式支付都带有“第三方支付”的特征,理应接受金融管理机构管制,发展初期也有必要限定交易金额上限。这一政策是我国宏观经济加强金融监管的需要,不能将之视为发展移动支付的阻碍。

令人欣慰的是,20076月公布的《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发展小额支付服务、便民服务和商务信息服务,探索面向不同层次消费者的新型服务模式”,并要求“大力推广银行卡等电子支付工具,推动网上支付、电话支付和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工具的发展”。在国信办的积极推动下,中国移动等运营企业与相关政府部门也在就“十一五”规划中移动商务试点工程的落实问题进行密切沟通。

此前,2005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旨在规范银行机构和客户之间在电子支付业务中权力义务关系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正在研究拟订中的《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将明确非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支付清算业务是一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行的特许经营行为。

针对非金融机构性质的网上支付服务商办理网上支付的业务规则、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其与客户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将通过草拟中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等一系列文件来规范。总之,央行对参与者金融方面的资质要求门槛肯定会提高,但总体思路是鼓励电子支付业务创新与发展,对移动运营商这样的国企发展移动商务是更加有利的,牌照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合作等方式予以解决。经过近年来的试点和推广,各地移动通信企业与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合作日趋紧密,以北京奥运会为契机,2008年可望成为“移动商务年”。

[作者:黄浩]

[责任编辑:xuefeng]热门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 汪向东

相关文章